好像是这个自媒体发了个文,被华为的团队投诉删除了,于是直接在头条发帖投诉:
尊敬的平台内容治理团队:
我方系贵平台注册用户,针对疑似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律师某妍(下称”投诉方”)以”涉企网络侵权”为由要求删除《余承东违反广告法,没人管吗?……》一文的投诉,现依法提出申诉,阐明该内容完全属于合法舆论监督范畴,投诉方主张严重侵害公众知情权及言论自由,并涉嫌滥用投诉权打压合理质疑。具体理由如下:
一、文章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制范畴,属于公众监督权之正当行使
- 涉事言论确属广告法管辖范围
投诉方高管余承东在公开技术发布会上宣称”尊界 S800 搭载鸿蒙 ALPS 座舱 2.0 系统可实现甲流抑制率超过 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活动均属广告行为。发布会作为商业推广场景,其宣称的”抑制甲流”功能已明显涉及医疗保健功效,而《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公众质疑具有法律依据
申诉文章核心系对”汽车座舱宣称医疗功效”的合法性提出合理质疑,符合《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公众对虚假广告的举报监督权。投诉方若主张其技术真实有效,应依法提交卫健委或药监部门认证,而非通过投诉压制舆论。
二、投诉方指控”误导性信息”不成立,涉嫌滥用侵权举报机制
- 文章内容未捏造事实
申诉文章所涉余承东发言内容、广告法相关规定及公众质疑逻辑链条均有公开报道及法律条文可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内容基本属实”的免责情形。 - “误导性信息”指控系偷换概念
投诉方援引《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中”误导性信息”条款,但该条款明确规定”误导性信息”需满足”断章取义、虚构关联、违背科学常理”等要件。申诉文章基于发布会原始表述与法律条文对比分析,不存在虚构或曲解。 - 滥用投诉权干扰公众知情权
投诉方以”侵犯商誉”为由要求删除文章,实质系将”企业商誉权”凌驾于《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情权之上。若放任此类投诉,将导致企业通过”法律恐吓”压制舆论监督,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投诉方律师函涉嫌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律师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为其提供法律支持”。投诉方若无法提供”车载系统抑制甲流”功效的合法证明(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卫健委备案),其投诉行为本质系掩盖涉嫌违法的广告宣传,代理律师对此未尽审查义务,涉嫌违反职业伦理。
四、申诉诉求
- 立即终止对申诉文章的删除或限流措施,恢复内容正常展示;
- 要求投诉方就其滥用投诉权行为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对申诉人的负面影响;
- 建议平台建立”反恶意投诉核查机制”,对无实质证据的涉企投诉增设前置审查程序,避免沦为打压舆论工具。
因为头条规定申诉必须控制200字内且每次都要上传身份证,并且这种申诉被驳回概率接近100%,所以我就用公开信形式申诉了。
附:投诉截图及全文
尊敬的今日头条内容治理团队: 贵平台用户所发内容存在严重的误导性,属于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规定的“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严重侵犯委托人商誉,具体侵权情况如下: 文章内容称“余承东违反广告法,没人管吗?保健品都不许说疗效,车能说抑制甲流,静观政府是否处罚,华为真成了法外之地了。”,该文章纯属无中生有、恶意带节奏,歪曲解读、断章取义、引导舆论,严重损害企业家个人名誉,并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企业及企业家名誉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扰乱正常网络生态秩序。 根据中央网信办印发的《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至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平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贵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贵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权利人已经多次向贵平台举报贵平台用户的具体侵权行为,贵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贵平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民事权益,贵平台对于公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布、传播的义务。因此,请贵平台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转自头条号:众沙行键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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