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界 S800
一、“未审先判”:企业维权的程序性溃败
当鸿蒙智行将自媒体博主“我是大彬同学”贴上“黑公关”标签时,一场以资本为武器的“舆论私刑”已然启动。企业单方面宣称“发现数十万条异常评论”,却至今未向公众出示法院受理回执或侵权公证材料。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其悬赏500万元征集“黑公关线索”的公告,直接点燃了粉丝对“大彬同学”的网暴狂欢——法院尚未立案,舆论场已提前执行“死刑”。
对比小米起诉自媒体张某败诉的案例,法律早已划清红线:张某转发第三方视频、引用真实用户差评的行为,被法院明确认定为“正当监督”。法院还认为,小米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在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时,应当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对社会舆论和监督需有一定的容忍度。
而鸿蒙智行的做法,则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以“异常评论”等模糊指控代替法律证据,用悬赏令绑架公众情绪,本质是将维权异化为“合法暴力”。若放任企业“未审先判”成为常态,任何批评者都可能在一夜之间沦为“黑公关”。
二、天价索赔与悬赏令:资本碾压个体的“合法凶器”
尊界法务对“赛车星冰乐”索赔百万的诉讼,暴露了资本对个体的降维打击逻辑。该博主对尊界S800测试翻车、车机卡顿的质疑,本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企业选择以天价诉讼成本压制发声——普通自媒体面对百万索赔,无异于蚂蚁对抗大象。更荒诞的是,鸿蒙智行的500万悬赏令,直接诱发了一场“群众追杀”:被告账号涌入口号式辱骂,“拿500万举报他”的评论被企业置顶为“正义声援”。
这种策略与“鸿茅药酒跨省追捕医生”事件一脉相承:以法律之名行私刑之实,用资本优势将个体逼入绝境。当维权变成“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暴力工具,市场监督的通道便被彻底堵死。
三、混淆视听的“刑事碰瓷”:现代版“连坐法”复活?
鸿蒙智行在声明中刻意将“大彬同学”与2024年5月某MCN机构刑事案件关联,暗示其参与“有组织黑公关”。这种“刑事碰瓷”手段,实则是用不相关的刑事犯罪污名化民事被告——借公众对刑事犯罪的天然恐惧,实施对个体的“道德绞杀”。
法律早有定论:每个案件必须基于独立证据链裁判(《刑事诉讼法》第55条)。若真存在“大彬同学”操控评论的铁证,企业理应提交法庭,而非在舆论场散播“犯罪暗示”。这种操作不仅违背司法独立原则,更让公众联想起封建时代的“连坐法”——一人涉刑,全网株连。
四、法律工具化:当维权沦为“差评消音器”
尊界法务起诉“赛车星冰乐”时,搬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商业诋毁”条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华为诉李某案),基于客观事实的技术争议不构成商业诋毁。“赛车星冰乐”对尊界S800的测试若未捏造数据,其质疑权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保护。而企业将产品缺陷引发的舆情反弹,偷换为“黑公关阴谋论”,实质是用诉讼霸权垄断技术话语权。
类似套路在汽车行业已成毒瘤:比亚迪起诉自媒体索赔200万,理想汽车起诉车主索赔500万……天价索赔与漫长诉讼,正在成为企业“差评消音器”。当法律沦为资本打压异见的工具,市场公平便成空中楼阁。
五、谁在制造“黑公关”?企业“受害者叙事”的虚伪性
鸿蒙智行与尊界法务的“悲情维权”,本质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公关表演。通过渲染“数十万条异常评论”的规模,企业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批评,扭曲为“有组织抹黑”。这种“受害者叙事”的真实目的,是转移公众对尊界S800测试翻车、车机卡顿等缺陷的追问。
真正的讽刺在于:悬赏500万“追凶”的鸿蒙智行,至今未公布涉事MCN合同或资金流水,以及其他证据。若真存在“黑公关”铁证,何须悬赏动员?若真心捍卫法律尊严,为何不敢阳光示人?与其耗费巨资追杀自媒体,不如直面产品缺陷、重建消费者信任。
结语:法律的天平,必须挣脱资本的砝码
企业维权不能异化为“舆论私刑”,法律程序更不能沦为“合法暴力”的遮羞布。我们呼吁:
1. 司法亮剑:法院应严审企业举证,对滥用诉权者施以惩罚性赔偿;
2. 监督破局:建立自媒体法律援助基金,平衡诉讼资源不对等;
3. 行业自律:车企应公开设立“产品缺陷质疑通道”,取代“诉讼恐吓”。
当鸿蒙智行们学会在法庭上解决问题,而非在舆论场执行私刑,中国商业文明的法治底色才能真正显现。
(本文参考案例:鸿蒙智行起诉“我是大彬同学”案、尊界法务起诉“赛车星冰乐”案、小米公司起诉张某败诉案;援引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最高法第83号指导案例)
转自头条号朝阳群众觉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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