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仅有 200 万元转账凭证,是借款还是业务款法院:附言“借款”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没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200万元的转账凭证,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抗辩系为履行服务合同而发生的业务款项,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近日经成都中院二审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9年11月12日、13日,岳某先后两次通过中信银行向田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00万元,总计200万元。两次转款,岳某都在银行转账摘要或附言 一栏载明了“借给田某100万元”。后来,岳某向田某催讨借款时,田某却认为自己未向岳某借钱而拒绝还本付息。催讨无果,岳某于2022年底将田某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岳某表示,自己与田某系生意上的朋友。田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借款利息。随后自己先后于2019年11月12日、13日通过银行向田某转了两笔100万元。自己依约向田某提供借款后,但田某至今都拒绝还本付息。岳某还提交了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其与田某的通话详单,拟证明自己向田某催收借款。

  田某辩称,自己与岳某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民间借贷的合意,岳某在银行客户回单的“摘要或附言”一栏中虽然分别标注了“借给田某100万元”的内容,但这只是岳某未经自己认可的单方面行为,该内容对自己不具约束力,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田某表示,其与岳某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包括本案涉及的200万元,性质均为双方实际控制的公司之间为履行服务合同而发生的业务款项。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持续数年,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足以说明本案涉及的200万元款项并不属于借贷资金。

  200万元巨款是否为借款?岳某和田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及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岳某虽提交两份内容为“借给田某100万元”的转账凭证摘要或附言,标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即使该内容为田某手机接收,但该两份转账凭证摘要或附言内容仅是岳某的单方备注,也不能证明其与田某存在借款合意。在田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岳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岳某应当就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岳某虽提交了与田某的通话详单,但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有过通话,并不能证明双方的通话内容,岳某主张通过电话要求田某还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故岳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前述条件,岳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田某的200万元,难以认定为借款。

  新津区法院一审驳回岳某的诉讼请求后,岳某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不清,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岳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岳某凭借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并无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对借贷合意予以证明,使本案案涉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案涉双方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双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未予支持岳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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