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这些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跨境电诈犯罪集团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三部分16条,其中,《意见》第4条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解决了跨境电诈犯罪集团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认定难题。

《意见》第4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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